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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伟江与被执行人简信辉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江,简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764号申请执行人何伟江,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简信辉,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简信辉所有的���行存款人民币409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晓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