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657号原告陈国强。委托代理人张宝中。被告陈伟。原告陈国强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吕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宝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月26日,被告陈伟向原告陈国强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陈国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借款人:陈伟/2014年1月26日/证件号:××/电话:159××××2095”。借条出具后,被告未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强借款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吕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赵玮书 记 员 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