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姚文红因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姚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