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慈溪市胜山镇利明沙场与华乃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胜山镇利明沙场,华乃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620号原告:慈溪市胜山镇利明沙场。经营者:胡光权。被告:华乃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胜山镇利明沙场诉被告华乃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胜山镇利明沙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胜山镇利明沙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胜山镇利明沙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