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蜀粤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蜀粤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95号原告:安徽蜀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妙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本胜,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蜀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蜀粤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由原告安徽蜀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