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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兆华与青岛玖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兆华,青岛玖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14号原告钱兆华,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于峥,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岱,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玖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崔雅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兆华与被告青岛玖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可供送达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1元(原告已预缴),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军审 判 员  丁守兵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