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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洪英与王坤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英,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王洪英,女,4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王坤,女,37岁,汉族,现住通化市。2015年9月3日,被申请人王坤驾驶吉EF22**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东昌区建设大街新站街附近倒车时,与申请人王洪英驾驶的辽B931**号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通化市东昌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王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王坤所有的辽B931**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坤所有的辽B931**号车辆。查封申请人王洪英提供的担保物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慧燕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