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方红亮与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法取消面试资格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亮,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崂行初字第74号原告方红亮。被告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超,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红亮诉被告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法取消面试资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红亮与被告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方红亮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红亮申请撤诉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红亮负担。审 判 长 贾瑞红人民陪审员 李巨光人民陪审员 董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