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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国荣诉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荣,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亦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01号申请人刘国荣。被申请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亦农,任董事长。被申请人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亦农,任董事长。被申请人罗亦农。申请人刘国荣与被申请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亦农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刘国荣认为被申请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出现严重恶化,有可能出现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亦农所有的与本案诉讼标的(1950万元)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公司资产、股权等财产。案外人梁善智以位于麻城市南湖办十里铺村402亩林地使用权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荣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亦农价值1950万元的银行账户资金、公司资产、股权等财产。申请人刘国荣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曾武军审判员  施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毛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