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冬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吉安市吉州大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吉安市吉州大道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905号原告王冬秀,女,汉族,1950年11月20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左鸫鸽,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吉安市吉州大道支行,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秀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吉安市吉州大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秀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吉安市吉州大道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雷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