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祝苑与田荣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苑,田荣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祝苑。委托代理人梁明,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荣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苑与被告田荣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