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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志新与黄青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277号原告金志新,居民。被告黄青松,居民,住阜宁县阜城镇缪黄村*组。原告金志新与被告黄青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伟独任审判,后经批准,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青松经本院经本院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志新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明珠世贸商城*-*室出租给被告。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其中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1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房屋,但被告一直未交纳租金。2013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给付租金。现诉请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协议;2、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1000元。被告黄青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出租协议一份,该协议涉案内容有:金志新(甲方)将坐落于盐城市开放大道明珠世贸商城*-*室出租给被告黄青松(乙方)。双方对以下事项进行了约定:…租赁期限(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8日。第一年租金为11000元,每年一次性交付,第二年起提前3个月交房租)…,双方还进行了其他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案涉房屋。原告自述其于2013年12月23日通过张贴“催款通知”方式向被告催告要求支付租金。被告黄青松未按约定履行上述合同中支付租金等的义务。2014年11月,原告因本案事宜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兴法庭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经民调未果,后原告撤回起诉,并于2015年4月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部分,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其已将案涉租金按约给付原告予以佐证,被告已构成违约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金志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的请求,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租金11000元。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8日,第一年租金为11000元,每年一次性交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原告支付租金11000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青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金志新与被告黄青松于2013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二、被告黄青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志新支付租金11000元。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璐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