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1369号原申请执行人: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曰田,董事长变更申请执行人: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新,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华,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2014)齐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偿付义务,申请人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变更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财产,流拍后,依法抵顶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