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邯郸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邯郸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裕华西路29号。被告: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苏村镇德演宫村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9元,由原告邯郸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单双虎代理审判员 王晓鑫代理审判员 辛阳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