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德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郝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