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少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德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郝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