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被执行人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幸福路4号。法定代表人马培红,经理。关于张永胜与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另案中于2015年6月26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其所有的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本案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直接书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财产处置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