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中法立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宏惠集团公司与惠州市南讯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惠州市宏惠集团公司,惠州市南讯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宏惠集团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育新。委托代理人:许自新,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南讯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邓辉南。委托代理人:吴训年,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为。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庆全。委托代理人:汪玉玲,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东群,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惠州市宏惠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南讯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宏惠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贞审 判 员  江 敏助理审判员  丁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舟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院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