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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法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朴与杨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朴,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张朴。委托代理人张锦盛,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丽。申请执行人张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杨丽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朴借款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丽于2015年8月19��将案件义务款全额汇入本院专用账户,相应款项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凤富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