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31号-2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明金与张成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金,张成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31号-2原告陈明金。委托代理人陆晓仁,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金与被告张成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明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此款已由陈明金预交),由陈明金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陆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