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耿兰珍、李让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耿兰珍,李让顺,陈修楼,李让凤,金道献,沈庆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东街80号。法定代表人:章绍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峰,该公司员工。被告:耿兰珍。被告:李让顺。系被告耿兰珍丈夫。被告:陈修楼。被告:李让凤。系被告陈修楼妻子。被告:金道献。被告:沈庆冲。系被告金道献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诉被告耿兰珍、李让顺,陈修楼、李让凤、金道献、沈庆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耿兰珍、李让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