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瑞玉与福州索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陈瑞玉,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索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址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以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玉与被告福州索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瑞玉负担。代理审判员陈燕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