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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国健与赵桂花、高国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480号原告张国健,滨州市海宏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桂花,居民。委托代理人卜凡山,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安,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533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健与被告赵桂花、高国安、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7670元,由原告张国健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 宏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汝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