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乔正平与刘双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953号申请执行人乔征平,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站南一路,居民。被执行人刘双龙,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阳郭镇西刘村四组,村民。被执行人李艳,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刘双龙之妻。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渭中民三终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双龙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乔征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征平于2015年8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95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继军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