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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民初字第3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古某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库民初字第3900号原告古某某某某,女,蒙古族,1984年4月11日生,现住博湖县。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22日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某某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古某某某某已预交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       红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阿衣米热·艾沙木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