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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万峰与昝继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64-4号申请执行人陈万峰。被执行人昝继辉,大城县安监局职工。陈万峰与昝继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昝继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昝继辉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存款35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秀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