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万峰与昝继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64-4号申请执行人陈万峰。被执行人昝继辉,大城县安监局职工。陈万峰与昝继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昝继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昝继辉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存款35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秀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