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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庆枝、张媛媛与王春雷、张卫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枝,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媛媛,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春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卫国,男,汉族。陈庆枝、张媛媛诉王春雷、张卫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庆枝、张媛媛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春雷给付欠款296640元、保全费3164元;张卫国给付欠款121417.20元、保全费1356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的执行费6170.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卫国去向不明,王春雷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朋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