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超与被告王燕飞、董存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36-2号本院2015年8月18日对原告赵志超诉被告王燕飞、董存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城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江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冻结王燕飞在江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的全部股份”出现笔误,应更正为: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华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冻结王燕飞在华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