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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孙树林、孙山林、翟振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孙树林,孙山林,翟振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住所地:封丘县城振兴路中段。委托代理人鲁德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高级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树林,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封丘县陈固乡闫村2组。委托代理人:尹浚,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山林,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封丘县陈固乡闫村180号。被告翟振朝,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封丘县陈固乡梅口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孙树林、孙山林、翟振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裁定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依照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原告受理费525元,退还一半。审判长  刘玉敏审判员  丁天祥陪审员  王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鲍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