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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邓光友与魏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友,魏松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邓光友。被告:魏松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友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75元、公告费303元,共计137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秦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