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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邦来与李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来,李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455号原告:王邦来,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双墩村陈院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701251119。被告:李柱,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汤池街道代墩居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40803159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邦来与被告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李柱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审判员朱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灿、人民陪审员李帮兵组成合议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延长举证期限至2015年9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灿(兼)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定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