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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58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徐后容,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为1758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