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鑫旺科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北京中天鑫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曾光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振山,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申茂夏,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北京中天鑫旺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天鑫旺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鑫旺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天鑫旺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8元,由原告北京中天鑫旺科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