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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张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3执1690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莲,淄博华勇服务有限公司热力设备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莲,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西南村14楼2单元3楼东户。被执行人淄博华勇服务有限公司热力设备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106号。本院在执行王永莲诉淄博华勇服务有限公司热力设备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