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7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寒与海口博亚天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寒,海口博亚天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82-3号申请执行人黄寒。被执行人海口博亚天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黄寒、苏春兰、龙娟娟、王永梅、陈志芳与被执行人海口博亚天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12、1108、1110、1111、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口博亚天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金盘支行账户(账号:00000XXXXX)内存款14000.83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博亚天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金盘支行账户(账号:00000XXXXX)内存款14000.83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