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常玉枝、宋沛芮与谢保国、夏团结、王家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枝,宋沛芮,谢保国,夏团结,王家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常玉枝,女。原告宋沛芮,女,。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子勇,新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保国,男。被告夏团结,男。委托代理人谢保国,男。被告王家齐,男。委托代理人郜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杨冀,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0660196-7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枝、宋沛芮诉被告谢保国、夏团结、王家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玉枝、宋沛芮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玉枝、宋沛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玉枝、宋沛芮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魏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