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雪梅与丁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梅,丁春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276号申请人胡雪梅,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职员,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丁春光,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满汉土村东营子*号。身份证号。申请人胡雪梅与被申请人丁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春光驾驶的蒙D8K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丁春光驾驶的登记在任淑娟名下的蒙D8K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