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苏州闻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闻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40号原告苏州闻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甪胜路。法定代理人蒋香妹。委托代表人徐家平,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街高新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闻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4741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4741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