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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许铁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许铁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234号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353省道以北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被告许铁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铁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证号为NB316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依法查封被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NB316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明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