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玉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日,甘肃省天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春潮,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被执行人王云香,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26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英与被执行人张春潮、王云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春潮、王云香应履行案件款8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8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潮、王云香已履行2000元,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春潮、王云香于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给付案件款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5)玉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林春代理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魏万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