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李洪涛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01893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悦泰城里一号楼五层。负责人:遇天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世恺,男。被执行人:李洪涛,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涛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110455元及利息,诉讼费2510元,执行费159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洪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瑞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