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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乃先诉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盖州市鼓楼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乃先,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盖州市鼓楼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124号原告金乃先,男,194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盖州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原告金乃先诉被告盖州市丰华职业有限公司、盖州市鼓楼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金乃先与曹军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乃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召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