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金美丰铜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之祥、曾薇、张育滋、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隆润投资有限公司、王玙、张盛芬、王永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金美丰铜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隆润投资有限公司,张育滋,王玙,张盛芬,王永建,张之祥,曾薇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00-3号原告:乌鲁木齐金美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仕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华,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张育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被告: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王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市隆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王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育滋,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王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张盛芬,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王永建,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八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万潇,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八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栋梁,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之祥,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曾薇,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金美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丰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隆润投资有限公司、张育滋、王玙、张盛芬、王永建、张之祥、曾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金美丰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10被告价值482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金美丰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美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隆润投资有限公司、张育滋、王玙、张盛芬、王永建、张之祥、曾薇银行账户存款4824万元;二、如冻结不足上述款额,该账户只可进款,不得支出,也可查封、扣押被告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隆润投资有限公司、张育滋、王玙、张盛芬、王永建、张之祥、曾薇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所冻结的款额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勇审判员 何新审判员 谢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严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