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与程旭、姚文、叶尔宝、姚子斌、姚子勇债权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程旭,姚文,叶尔宝,姚子斌,姚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法定代理人:高寿山,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旭,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被执行人:姚文,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被执行人:叶尔宝,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被执行人:姚子斌,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被执行人:姚子勇,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在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申请执行程旭、姚文、叶尔宝、姚子斌、姚子勇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程旭存款4900元,剩余案件款21100元被执行人程旭、姚文、叶尔宝、姚子斌、姚子勇暂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3)乌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