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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张小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张小波,张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负责人:孙红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被执行人张小波。被执行人张文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张小波、张文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张小波、张文波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除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北仑支行的房地产外(该房地产的价值尚不足以支付抵押贷款),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预告书,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对此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8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