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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汤景荣与朱国安、陈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景荣,朱国安、陈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汤景荣被执行人:朱国安、陈德华汤景荣与朱国安、陈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德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豹澥分理处账号62×××75银行存款45045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德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豹澥分理处账号17×××08银行存款45045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