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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贺族玉与王开光、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192号原告贺族玉,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开光,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平,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族玉与被告王开光、杨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族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族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贺族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族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龙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