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姜云红、曾立暄、姜云华、张彬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姜云红,曾立暄,姜云华,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624396-5,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法定代表人:李向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卓越大街881号四楼401室。法定代表人:曾立皓。被执行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前进大街881号。法定代表人:张贤东。被执行人: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卓越大街881号。法定代表人:姜云红。被执行人:姜云红,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曾立暄,女,1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姜云华,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彬,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33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姜云红、曾立暄、姜云华、张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姜云红、曾立暄、姜云华、张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姜云红、曾立暄、姜云华、张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前进大街881号,项目名称:翠湖园小区的以下房屋予以预查封:(一)第3幢,丘(地)号:****(轮候预查封):1单元:房号101号房,建筑面积89.31平方米;房号201号房,建筑面积89.39平方米;房号301号房,建筑面积89.39平方米;房号401号房,建筑面积89.39平方米;房号501号房,建筑面积89.39平方米;房号601号房,建筑面积89.39平方米;房号701号房,建筑面积89.39平方米;房号801号房,建筑面积89.39平方米;房号901号房,建筑面积155.23平方米;房号302号房,建筑面积139.55平方米;房号402号房,建筑面积139.55平方米;房号502号房,建筑面积139.55平方米;房号602号房,建筑面积139.55平方米;房号702号房,建筑面积139.55平方米;房号802号房,建筑面积139.55平方米;房号902号房,建筑面积232.68平方米;2单元:17、房号403号房,建筑面积98.84平方米;18、房号503号房,建筑面积98.84平方米;19、房号703号房,建筑面积98.84平方米;(二)第6幢,丘(地)号:****:2单元:20、房号204号房,建筑面积118.63平方米;21、房号304号房,建筑面积118.63平方米;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