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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祝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人祝某,农民。被执行人曹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滨蔡民初字第02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