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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顺利、曾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顺利,曾玉珠,陈奎,陈秀英,陈龙,何三珠,陈弦,何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78-2号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187号祥福公寓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秦卫民,董事长。被告:陈顺利,(南宁市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曾玉珠。被告:陈奎。被告:陈秀英。被告:陈龙。被告:何三珠。被告:陈弦。被告:何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龙、何三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2元减半收取68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96元,由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杰文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