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顺利、曾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顺利,曾玉珠,陈奎,陈秀英,陈龙,何三珠,陈弦,何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78-2号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187号祥福公寓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秦卫民,董事长。被告:陈顺利,(南宁市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曾玉珠。被告:陈奎。被告:陈秀英。被告:陈龙。被告:何三珠。被告:陈弦。被告:何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龙、何三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2元减半收取68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96元,由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杰文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