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春丽与于武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丽,于武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57号原告:赵春丽,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武装,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春丽诉被告于武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春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春丽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跃华 搜索“”